报酬
在净成本线路合同中,存在两类报酬:
- 如果公交服务不盈利,那么公交运营商可以保留在提供服务期间所得到的所有收入。运输管理部门会基于得到的收入和提供服务成本之间的预期差异而支付给运营公司预先设定的报酬。
- 但是,如果公交服务是盈利的,那么运输管理部门会收回预先设定的报酬。
公交运营商承担了收入和生产成本的风险。因为合同是基于固定报酬的,这有利于公交运营商(以补贴的形式),或者有利于运输管理部门(以提成的形式)。
报酬是基于公交运营商提供公交服务的预期收入和成本之间差异的最准确估算的。如果公交服务是盈利的,公交运营商和运输管理部门共同分担收入风险。
如果不交还运输管理部门预先固定数量的收入,那么合同可能会要求运营商提供一定比例运输服务所得到的收入。或者所有高于预先设定水平的收入都归运营商所有。
通常,运输管理部门向公交运营商支付合同预先设定数量报酬(由于公交运营商已经得到了提供服务期间所得到的收入,因此该数额明显少于净成本合同的情况)的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的每月固定日期。
支付报酬的确切时间存在多种可能性(每月月初、月中或者月末——提前或是拖后)。通常,主要的考虑是公交运营商和部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现金流情况。
激励
从运输管理部门的角度来看,在合同中规定预先设定的固定数额补贴或提成存在一些优点——可以预先知道净成本线路合同中提供公交服务的全部成本,而且可以合理预算。在竞价过程中,可以更容易的比较不同的投标价格。
另一方面,合同中规定预先设定的固定数额补贴或提成为公交车拓展公交服务,增加来源于顾客的收入提供了一些激励,但是对提供更好服务缺乏激励。
许多公交运营商不愿意负担额外成本或管理努力去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一些运营商甚至试图避免基本成本。但公交运营商可以受到两个简单机制的激励:
- 财务激励(优良绩效得到的多,不良绩效得到的少);
- 提前终止合同的威胁。
考虑到提前终止合同的过激性,合同通常关注奖励和罚款之类的财务激励。
- 奖励 ——为公交运营商提供比合同中规定的最小需求更好绩效的正面激励。但是,公交运营商不能为他份外的事情而获得奖励。例如,运输管理部门给出了扩展了公交优先权,公交运营商不能因为新公交优先系统而导致的运营速度或可靠性提升而得到奖励。
- 罚款 ——为公交运营商提供不能低于合同规定最低绩效需求的负面激励。财务罚款影响公交运营商的利润。通常,这会鼓励公交运营商纠正导致运营低于标准绩效水平的错误。
同时参见
净成本线路合同
一般合同设计
风险和责任的分配
监督和执行
解决争端
合同期限
法律方面
规章制度
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