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线合同:总成本
运输管理部门签订的可以在一条或一组特定路线运营公交服务的合同被称为一个线路合同。
通常,这些合同的签订是基于公开招标的。但是在转换期间,协商合同可通过谈判签订给当时负责的公交运营商。
总成本合同为运营商在特定时间所提供的特定服务支付特定的报酬。运营所得收入都归属管理部门。
线路合同是恰当的,如果管理部门希望:
- 在一定年份后拥有强制性重新招标的权利;
- 决定运营线路和日程安排;
- 被明确为为公交系统提供商;
- 为小运营商的参与提供机会;
- 全面负责服务计划;
- 避免涉及运营商利润水平的设定。
总成本合同是合意的,如果管理部门希望:
- 管理部门希望避免运营商在路面上出现为了争夺乘客而产生的竞争;
- 建立一套可持续程序来不断地检验市场是否达到了成本最小化;
- 避免在运营商之间分配公交服务以外的收入
- 在所有路线之间实现免费换乘或有折扣的换乘收费;
- 避免对享受折扣乘客之间的歧视,而且 大部分收入从公交服务之外获得。
总成本路线合同的主要缺点是:
- 运营商缺乏确保费用征收的直接激励;
- 管理部门必须保证所有收入都被征收,而且进行了转交,这需要不间断的监督和审查;
- 必须合理惩罚无票旅客和为售票的售票人员;
- 运营商并不关心线路的运营是否有效;
- 由于这种方式对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带来了最大需求,因此需要的人员数量也是最多的;
- 由于所有服务的改善是来自管理部门,因此可能会导致采用非常有限保守的方法。
总成本路线合同的系统设计必须考虑:
法律方面
制度需求
财务方面
费用
车辆类型
基础设施需求
改革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