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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合同: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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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合同:总成本
当一个管理部门部门签订合同,赋予公交运营商在所有或部分城市排他性运营公交服务时,这样的合同被称为区域合同。
通常,这些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竞争性招标的。但是在转换期间,协商完成的区域合同签订可能是基于与在位公交运营商之间的协商的。

如果合同的财务基础是在特定时间段内提供特定服务的公交运营商所得到的所有收入,这样的合同被称为总成本合同。

区域合同是合理的,如果:bus image

    • 城市拥有大量相对自我封闭的区域(如果城市中公交车的总量少于500辆,那么只能有一个城市区域);
    • 管理部门希望运营商承担区域公交服务计划(通常必须得到管理部门的批准);
    • 管理部门希望运营商是能自给自足的,而且被认可是该区域的公交系统提供商。

    总成本合同是合理的,如果:

    • 管理部门希望避免乘客之间的竞争; 
    • 为了最大化路线重复,管理部门希望在所有区域所有路线之间实现免费或是有折扣的换乘收费; 
    • 大部分收入来自公交服务之外。

            
    总成本区域合同的缺点是:

    • 运营商并不留存收入,因此运营商可能并不会太在意收入的征收;
    • 管理部门必须保证所有收入都被征收,而且进行了转交,这需要持续的监管和审查;
    • 对于没票乘客和没有售票的售票人员的惩罚必须合理;
    • 运营商并不关心线路的有效运营;
    • 由于涉及的公交车数量相对较大,竞标者可能相对较小;
    • 由于涉及大量公交车,因此很难重新替换一个绩效较差的运营商。

    总成本区域合同的系统设计必须考虑:
    需要招标工作的选择
    法律和管制框架
    制度需求
    财务方面
    费用
    车辆类型
    基础设施需求
    改革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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