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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合同(总成本) / 法律和管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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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管制框架
各国管理这一系统设计的管制框架必然存在差异,甚至不同城市之间也存在差异。因此,不可能存在一个一般的模式(如程序包)来评价特定国家或城市中管理总成本区域合同的管制框架。但是,我们有可能给出多数国家和城市共同的如下关键管制要素。

授权法
一个国家会颁布法律来创建一个市政府。在同一或不同法律下,国家会授权市政府管制其领域内城市公交运输服务的权利。通常,这些同样的法律会赋予运营商提供公交服务的更多权利,这样的权利可以是联合性或是排他性的。
对大城市来说,国家有时会保留对公交服务的直接控制权利,并通过一个政府部门执行这一控制权。同时,国家会通过法律创建独立的公交运输管理部门来在特定城市区域(包括一个或多个市)管制或提供公交服务。通常,这一法定公共运输管理部门不仅负责城市运输服务的管制或提供,而且包括其他可得的运输方式的组合。
除非有必要进行区分,否则所有主体(国家、独立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府)都可以被认为是运输管理部门。

总成本区域合同
实际上,通常认为合同是其所覆盖主题的双方之间的私下的法律。作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交运营商之间的约束性协议,总成本区域合同不仅是治理公交系统的管制框架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可能是最为重要的元素。
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参与总成本区域合同依赖于国家是否明确授权管理部门拥有将其作为公交运输提供商(如果有的话)的权利和功能转给第三方。
在多数情况下,这并不是一个问题。但是,国家可能明确要求运输管理部门在法定区域内直接提供所有公交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和公交运营商签订总成本区域合同明显不是运输部门所拥有的权利。

同时参见
法律方面
招标文件
总成本区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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