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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合同下的公共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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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在几乎所有情况下,公共垄断结构的制度都是失败的。全球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表明,公共垄断无法提供可维持的公共交通服务。即便使用管理合同,结果通常仍无法达到预期期望。

公共垄断体系存在几个固有的缺陷。由于缺少竞争而带来的服务质量的下降是典型问题。另一个问题是公共垄断不能产生有效的资金来支付公交车辆的维护以及基础设施的投资。

 

管理合同下的公共垄断
如果城市内所有公交车服务由一个公有公司提供,那么这就是公共垄断。

这一体系的高级管理团队可能并不是靠此维生。相反,通常来自私人部门的一个特定管理者团队可能会在合同下参与管理,而这一团队是通过竞标或是其他方式产生的。这一情形被称为管理合同下的公共垄断。

通常,管理团队包括:

  • 总经理
  • 运营经理
  • 工程经理
  • 营销经理
  • 总会计
  • 人力资源经理
  • 公司事务经理
  • 高级管理和秘书团队

管理合同下公共垄断的主要缺点

  • 缺少竞争通常会导致较差的服务质量。
  • 服从政府有关人员要求的指导通常会导致高工资成本人员过多。
  • 作为政府代理人,运营商不能对政策性法令提出异议,即使这些法令会对公交运营造成损害。
  • 公有垄断运营商通常不能保证费用的合理增长,或是保证对新车辆的资金投资。
  • 存在运营商比管制机构拥有更大权力的趋势。
  • 频繁的管理变动会导致组织连续性差。
  • 由于多数成员仍然保持了本地政府的风格,因此管理团队的权利受到限制。

公共垄断只有在一定的限制环境下才能存在

  • 私人部门对投资公交产业没有兴趣。
  • 不能实行排他性专营权或者对某一路线或区域的运营权进行授权。
  • 先前试图提高私人部门运营商服务水平的努力失败,而失败的原因政府管理部门无法控制。例如,由于犯罪行为或是政府无法履行其职能。
  • 在保持资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希望引入专业管理。
  • 为了运营系统的利益,希望引入一些竞争。

公共垄断的系统设计必须考虑:
法律方面
制度需求
财务方面
收费
车辆类型
基础设施需求
改革过程

 

   

© 2006 The World Bank Group and PPIAF. 版权所有. 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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