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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 / 制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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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需求
形式、法律基础和功能
在公共垄断下,尽管事实上公交运营商是100%国有的,但人们仍认为必须形成一个独立的管制者,实现管制和运营功能的完全分离,最好形成不同的报告结构。


管理部门可能会通过一个独立的交通运输部门、公共劳动部门或任何一个负责交通的部门来形成报告。运营公司向国家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进行汇报,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保证国有资产运营良好并得到回报,即使存在国家为了弥补运营损失而进行的补贴。这样的补贴必须每年在运营商、财政控制部门和城市财政部门之间提前达成一致意见。

不同城市运营商和管理部门的责任是不同的,但是必须形成清晰的书面文字。

对一个独立部门的需求
城市交通是对城市生活的一个主要挑战,因此需要一个全面负责这一问题的城市政府部门,而不是公共部门的一个分支。在不同城市中,这一部门的确切形式也存在差异,但它至少拥有负责战略规划、管制、公共交通管理、交通工程以及可能的牌照管理等分支机构。


如果城市区域覆盖数个区域,并且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为其中部分区域服务,那么我们有很好的理由设立乘客运输局(PTA)来负责所有有关整个城市区域公共交通的事务。当城市完全自治时,这就没有必要了,但仍然可以通过政府本身力所能及的设立PTA来获得收益。由于多数城市覆盖数个政治区域,因此通常认为PTA是更为合理的管制主体设置形式。

 

在拥有管理合同的公共垄断情况下,存在三个主要的参与者——PTA、公交公司和外部管理团队。

同时参见
职工和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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