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ider
x
站点地图
divider
联系我们
divider
搜索
Step3 Icon
快速访问 : 主页 : 案例研究 : 术语表
选择改革方案
管理合同下的公共垄断 / 法律方面
evaluate your bus system
interactive tool
choose a reform option
public monopoly
Public monopoly with management contract
Area contract (gross cost)
Area contract (net cost)
Route contract (gross cost)
Route contract (net cost)
Unregulated entry with quality control
Unregulated entry without quality control
make the transition
site credits

法律方面
管理合同下的公共垄断具有两个显著的组成要素:

  1. 国家赋予市政府或公共运输管理部门在给定区域内排他性提供城市公交运输服务的法定权利。
  2. 同样的公共主体部门赋予其他人或团队(通常是一个私人公司)管理并控制企业提供排他性城市交通运输服务。

垄断是在给定市场中提供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排他性权利或是某人拥有的势力。

这一广义的定义包括了垄断一词是如何得到广泛使用的,用来描述这样一种情形,由于控制了大规模的市场,一个生产者或供给者可以有效压制该市场中的竞争行为,从而巩固其产品或服务价格。

但是,垄断一词同时也意味着——这也是该词在此处的意义——国家对某人或某些人赋予了在给定区域内销售某种产品或提供某种服务的权利。这就意味着曾经的普通权利上升为特权。当国家赋予一个公共团体排他性权利时,就形成了公共垄断。

从市内交通服务提供的角度来说,公共垄断包含了市政府或公共运输机构在他们的法定区域内排他性提供城市公交运输服务的权利。

两种公共垄断
市政府
市政府就是在国家意志创造的一个城市、镇或其他给定地理范围内的区域内,并对自身事务管理享有自治权的机构。自治市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它和它的政府通常是由国家法律或是同等法律手段(例如,市章)创造的,并由其衍生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它的领域内管制城市交通运输的权利,或者市政府本身提供城市交通运输服务,这种方式可以是相互补充的,也可以是排他性的。

许多市政府的服务可以分包给第三方,如果市政府将城市交通运输服务授权给垄断者,那么它很有可能通过以下方式运营这些服务:

  • 直接通过市政府的一个部门;或者
  • 间接通过市政府为此目的特别设立的公交公司。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
对大型城市,政府有时会保留对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有关权利,并通过法律设立公共运输管理部门来控制市政对公共运营商的排他性。 通常,这一法定的公共运输管理部门会对城市运输服务的提供负责,不仅包括公交车,而且包括地铁、轻轨、轮渡等其他的城市公交运输。当涉及多种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时,公共运输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或通过功能性或法律性分部门来通过城市公交服务(例如,一个商业部门或是一个独立的公交公司)。

同时参见
管制框架
法律工具

 

   

© 2006 The World Bank Group and PPIAF. 版权所有. Legal.
网站版本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