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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合同下的公共垄断 / 法律方面 / 管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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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框架
管理公共垄断的管制框架在各个城市都存在差异,有时甚至是市政管理部门之间也存在差异。本部分并不能对管理公共垄断的管制框架进行总体回顾,因为不同城市或市政府都存在管制框架。但是,我们可以识别出多数国家或市的主要管制要素。

将垄断授权给市政府
一个州可以为了创建市政府而制定法律,并且在同一或是不同法律中授权市政府在其取内内控制城市公交运输的权利。当除了授权这样的控制外,还授权垄断者控制实际中城市公交运输服务的提供时,这样的授权可能是强制性或是任意的。例如,强制性授权具有如下形式:

除市政府外,没有人能在城市内提供公交运输服务。违背这一条例的人被视为违法。

赋予市政府在处置垄断行为方面权利的授权如下。
市政府可以:
  1. 通过附则规定除市政府外的其他人不能在室内,或是政府在附则中规定的区域内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 不考虑条例(a)以外的任何附则,达成协议,在市政府提供的某些条件下,授权个人在城市或是政府规定的区域内排他性或非排他性权利运营公共交通服务的权利。

将垄断权利授予公共运输管理部门
国家可以颁布法律来构建公共运输机构,并且在同一或不同法律条款中授予该机构在特定区域内控制城市交通运输的权利。

从本质上来看,公共运输管理部门比市政管理部门更为专业。设立交通运输部门的目的是管制特定城市区域内(包括市内公交运输服务)的公共交通运输,并且促进其他部门提供公交运输服务,可以是联合性的,也可以是排他性的。当运输管理部门被赋予真实的提供城市公交运输服务的垄断权利时,正如将该垄断特权赋予市政府一样,可能会导致强制性或任意性。

管理合同
事实上,合同的作用是作为其所覆盖主题的双方之间的私人法律。作为市政府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管理公司之间的约束性协议,管理合同不仅是管理此类合同的管制框架的组成要素,同时也可能是最为重要的要素。

市政府或公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否参与这样的协议依赖于国家是否隐含的赋予这些公共主体向第三方授权这些功能的权利。

当垄断授权是任意的时,这就不是一个问题。但是,当这种授权是强制性的时候,当市政府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很难向第三方授权管理和运营其公交运输公司的权利。

这些都依赖于授权法中精确的措辞,管理合同下管理公司的真实作用,以及在国家法律和过去先例中,相关国家或法律部门对这些条文的阐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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