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和执行
监督很重要
净成本区域合同必须包括监督和执行管理条约的现实和有效的措施。和许多其它合同中所包含的规定一样,监督和执行条款的内容必须能平衡所有冲突的需求和利益。
公交运营商的利益在于能够在不受运输管理部门和不用汇报每项运营决策的情况下管理和运营公交服务。
然而,运输管理部门需要拥有权力来及时保证公交运营商是否合理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同时,管理部门需要在义务没有得到合理履行的情况下及时进行干涉。
运输管理部门的干预方式通常会在每个相关合同条款中进行说明。运输管理部门的选择可以从不作为(在独立事件情况下)到终止合约(如果公交运营商对不断重复的差绩效负有责任)。
合同监督较差的两个主要因素
- 公交运营商通过运输管理部门解释的所有相关信息进行自我汇报;
- 运输管理部门对公交运营商进行定期的检查和审计。
所有相关信息的披露
净成本区域合同必须要求公交运营商向运输管理部门提供一系列不同的报告。这些报告包括财务、运营、技术、采购、法律和营销报告 。它们可以是信息性的,也可以用来为公共垄断者就特定事件的决策提供依据。
合理的财务和运营信息尤为重要。这些报告必须全面,而且以相对较高的频率提供。并不是所有列出的信息对运输管理部门来说都是必要的。但这的确代表了运输管理部门可能需要的财务和运营信息。
财务信息
在公交运营商的合同期内,只要有可能实现,都必须向运输管理部门提供如下信息:
- 区域内公交服务收入
- 该阶段的总收入
- 来自车票的总收入
- 根据天数计算的额外细分目录(周一到周五,周六和周日)
- 根据每类出售车票类型的数量和价值计算的额外细分目录
- 其他来源的收入
这一信息可以帮助净成本区域合同下的运输管理部门监督公交运营商所得的收入是否全部转交给了运输管理部门。
运营信息
公交运营商必须按净成本区域合同的规定,有规律的向运输管理部门提供涉及公交服务的如下运营信息:
- 乘客数
- 总运营期
- 该运营期每公里乘客数量
- 根据天数分类(周一到周五,周六和周日)
- 根据类型分类(例如,成人,儿童,退休人员)
- 计划行程
- 已经运营的:该阶段总数(根据天数分类:周一到周五,周六和周日)
- 尚未运营的:根据未运营愿因(人员短缺,员工未上班,机械或车辆故障,交通事故或拥堵,其他)和天数分类的该阶段总数(周一到周五,周六和周日)
第一类信息对作为一般信息的目的和作为公交运营商收入收集的后备来源数据都是有用的。第二类信息对合同下作为惩罚或是扣减报酬的依据来说是有用的。
合理要求下的所有其他额外信息
除了净成本区域合同下公交运营公司必须提交的特定的财务、运营、技术、采购、法律和营销报告外,运输管理部门必须允许自己有一定的退路,可以通过在净成本区域合同中加入适当的条款,要求公交运营公司不时提供其所需的额外信息。在要求公交运营公司提供更多其他信息时,运输管理部门必须承担所有和其生产相关的合理成本,如果存在成本的话。
监督和审计
在净成本区域合同下,运输管理部门同时必须决策是通过自己的员工以自身成本来承担这些工作,还是雇佣第三方来完成。
监督——采用定时或随机的形式进行监督,对公交运营公司提供的城市公交运输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包括:
- 准时性
- 安全性
- 驾驶标准
- 车辆运营人员的质量
- 服务人员对乘客的态度
- 采用定时或随机的形式进行监督,对涉及管理公司收入来源的行为进行评价
审计——公交运营公司在合同规定下提供的任何信息,包括得到所有相关设备和设施、记录和帐务的权利。
由于净成本区域合同下的公交运营商拥有大量自我报告的义务,因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督和审计的重点不应该是全面评价公交运营商所作的任何事情。它必须确定公交运营商的自我报告是精确的。
如果公交运营商不能报告或是过少报告了运营中的失误和不足,那么合同中必须提出对其的惩罚。
同时参见
净成本区域合同
一般合同设计
风险和责任的分配
报酬
争端解决
合同期
法律方面
管制框架
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