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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和执行
监督很重要
总成本线路合同必须包括监督和执行管理条约的实际和有效的措施。和合同中的其他规定一样,监督和执行条款的内容必须能平衡所有冲突方的需求和利益。

公交运营商的利益在于能够在不受运输管理部门无理干扰和不用汇报每项运营决策的情况下管理和运营公交服务。

然而,运输管理部门需要拥有权利来及时发现公交运营商是否忠实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同时,管理部门需要在义务没有得到忠实履行的情况下及时进行干涉。

运输管理部门的干预方式通常会在每个相关合同条款中进行说明。运输管理部门的选择可以从不作为(在独立事件情况下)到终止合约(如果公交运营商应对不断重复的低绩效负有责任)。

正常合同监督的两个主要因素

  • 公交运营商主动向运输管理部门就所有相关信息进行汇报;
  • 运输管理部门对公交运营商进行定期的检查和审计。

所有相关信息的披露
总成本线路合同必须要求公交运营商向运输管理部门提供一系列不同的报告。这些报告包括财务、运营、技术、采购、法律和营销报告 。它们可以是信息性的,也可以用来为管理部门就特定事件的决策提供依据。

适当的财务和运营信息尤为重要。这些报告必须全面,而且以相对较高的频率提供。并不是所有列出的信息对运输管理部门来说都是必要的。但这的确代表了运输管理部门可能需要的财务和运营信息。

财务信息
在公交运营商的合同期内,只要有可能实现,都必须向运输管理部门提供如下信息:

  • 路线上公交服务收入
    • 该阶段的总收入
    • 来自车票的总收入
    • 根据天数计算的明细(周一到周五,周六和周日)
    • 根据每类出售车票类型的数量和价值计算的明细
    • 其他来源的收入

这一信息可以帮助运输管理部门监督总成本线路合同下的公交运营商是否将所得收入全部上交。

运营信息
公交运营商必须按总成本线路合同的规定,定期向运输管理部门提供涉及公交服务的如下运营信息:

  • 乘客数
    • 总运营期
    • 该运营期每公里乘客数量
    • 根据天数分类(周一到周五,周六和周日)
    • 根据人群分类(例如,成人,儿童,退休人员)
  • 计划行程
    • 已经运营的:该阶段总数(根据天数分类:周一到周五,周六和周日)
    • 尚未运营的:根据未运营愿因(人员短缺,员工未上班,机械或车辆故障,交通事故或拥堵,其他)和天数分类的该阶段总数(周一到周五,周六和周日)

第一类信息对作为一般信息和作为公交运营商收入的后备来源都是有用的。第二类信息对合同下作为惩罚或是扣减报酬的依据来说是有用的。

合理要求下的其他额外信息
除了总成本线路合同下公交运营商必须提交的财务、运营、技术、采购、法律和营销报告外,运输管理部门必须为自己保留有一定的余地,可以通过在总成本线路合同中加入适当的条款,要求公交运营商不时提供其所需的额外信息。在要求公交运营公司提供更多其他信息时,运输管理部门必须承担所有和其生产相关的合理成本。

监督和审计
在总成本线路合同下,运输管理部门必须决定是通过自己的员工以自身成本来承担这些工作,还是雇佣第三方来完成。

监督 ——采用定时或随机的形式进行监督,对公交运营商提供的城市公交运输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包括:

  • 准时性
  • 安全性
  • 驾驶标准
  • 车辆运营的质量
  • 服务人员对乘客的态度
  • 采用定时或随机的形式进行监督,对涉及公交运营商收费的活动进行评价。

审计 ——公交运营商在合同规定下提供的任何信息,包括得到所有相关设备和设施、记录和帐务的权利。

由于总成本线路合同下的公交运营商拥有大量自我报告的义务,因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督和审计的重点不应该是全面评价公交运营商所作的任何事情,而是必须确定公交运营商的自我报告是准确的。

如果公交运营商不能报告或是过少报告了运营中的失误和不足,那么合同中必须提出相应惩罚。

同时参见
总成本线路合同
一般合同设计
风险和责任的分配
报酬
解决争端
合同期限
法律方面
规章框架
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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