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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规章框架
各国管理该系统的规章框架必然存在差异,甚至不同城市之间也存在差异。因此,不可能存在一个一般性模式(如程序包)来评价特定国家或城市中管理总成本线路合同的规章框架。但是,我们可以给出多数国家和城市共同的关键管理要素。

授权法
一个国家会颁布法律来创建一 个市政府 。在同一或不同法律下,国家会授权市政府管理其范围内城市公交运输服务的权利。通常,同样的法律会赋予市政府提供公交服务 的附加权利,无论是采用联合的方式还是排他的方式。

对大城市来说,国家有时会保留对公交服务的直接控制权利,并通过一个政府部门实行控制。同时,国家会通过法律创建独立的公交运输管理部门来在特定城市区域(包括一个或多个市)管理或提供公交服务。通常,这一法定的公共运输管理部门不仅负责城市运输服务的管理和提供,而且包括其他可能的运输方式。

除非有必要进行区分,否则所有主体(国家、独立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府)都可以被认为是运输管理部门。

总成本线路合同
实际上,通常认为合同是针对相应主题的双方之间的私有的法律。作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交运营商之间的约束性协议,总成本路线合同不仅是管理公交系统的规章框架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可能是最为重要的元素。

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参与总成本路线合同依赖于国家是否明确授权该管理部门可以将其作为公交运输提供商(如果有的话)的权利和功能转给第三方。

在多数情况下,这并不是一个问题。但是,国家可能明确要求运输管理部门在法定区域内直接提供所有公交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和公交运营商签订总成本线路合同显然不是运输部门所拥有的权利。

同时参见
规章框架
招标文件
总成本线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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