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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
在管理合同下,公共垄断者的首要义务是为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支付报酬。
管理合同涉及管理公司所独有的技能和资源的打包转移。这些技能和资源有时是任意的,因为通常不存在衡量他们的标准。因此结果通常会是折中的(也就是说,公共垄断者最终会支付管理公司最终所愿意接受的报酬)。

在城市公交运输部门,管理公司的报酬通常是基于固定酬金(没有成本或成本加成)或是一定总收益比例制定的。可以在基本的报酬形式下加入激励性报酬。

固定酬金
固定酬金(没有成本)
正如名称中所显示的,固定酬金是在管理合同中事先确定的一个固定数额。固定酬金可以是年付或是定期支付的,比如在每月的月初或月末支付。

从管理公司的角度来看,固定酬金为其提供了有保证的收入来源,最小化了其所面临的部分风险,比如管理合同的提前终止。另一方面,固定酬金不能给管理公司提供有效运营城市公交服务公司,以及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的激励。无论绩效水平如何,都必须支付固定酬金。

固定酬金加成本
固定酬金的一种变形是固定酬金加成本的方式。在固定酬金加成本的方式中,固定酬金会由于以下原因而减少:

  • 从固定酬金中扣除补偿的成本(需要在管理合同中精确计算并定义);
  • 限制了其他否则会计算入固定酬金的外来因素,比如可观察到的国家风险(如果管理公司是一个国外的公司),管理公司其他项目的约束,以及通货膨胀(如果合同中没有提出限制通货膨胀的机制)。

只要固定报酬加成本方式中的固定报酬部分包含了合理的利润因素,而且合理控制了支出(比如清晰明了的发货单和与预算相一致的费用),那么基于对实际成本进行补偿的管理公司报酬支付方式对公共垄断者是有利的。
由于真实成本的补偿需要对支出进行详尽的分析,这使得公共垄断者可以更为密切的监督管理公司,而固定报酬(没有成本)支付则使得垄断者无法了解管理公司内部成本的分配。

相对于固定报酬方式,固定报酬加成本的方式也存在同样的缺点——也就是说缺少对管理公司的绩效激励。

基于总收入比例的报酬
除了存在成本补偿和没有成本补偿的固定酬金支付方式外,签订管理合同的各方有时偏好采用基于多个变量比例的报酬支付方式,这些变量可以是收入、利润、销售或生产配额。在城市公交运输中,这种费用通常是基于被管理公交运输公司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的。
由于总收入比例计算的费用会使得管理公司的收入受到城市公交运输服务公司的影响,因此这一收入并不是利润。

管理公司没有最小化成本或最大化利润的激励,除非其所得到的报酬基于总收入百分比的报酬和基于利润的激励性报酬相结合。只有这样,管理公司才会存在最大化总收入和利润(或最小化赤字)的激励。

激励性报酬
激励性报酬可以使基于收入、利润、销售或生产配额的一定比例的。也可以用来作为上述报酬方式的补充。
在两种情况下,只有基于利润的激励性报酬才有意义,其中利润的计算可以是税前,也可以是税后的(基于税后利润的计算方式更有利于公共垄断者)。
当对管理公司的支付采用固定报酬(有成本或没有成本)的方式时,利润比例可以鼓励管理公司有效运营城市公交运输服务,并减少企业的运营成本。
同样,当管理公司的报酬支付方式是基于城市公交运输服务公司的总收入一定比例的时候,利润比例可以鼓励管理公司最大化公司的总收入和利润。

当公交服务得到补贴时,企业不可能得到利润,激励可能会和赤字水平成反比。

同时参见
一般合同设计
报酬
监督和执行
解决争端
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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