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总成本合同区域合约的特殊问题
运输管理部门的关键决策
总成本区域合同是一个相对较长过程的结果。竞争性招标是该过程的早期步骤,但并不是最早的步骤。
在竞争性招标之前,甚至在准备招标文件之前,运输管理部门必须对将要招标公交服务的一些关键问题做出决策,特别是相关如下方面的:
- 最初的分配——运输管理部门必须对自身最初的权利配置做出决策,而后是和交通运营商之间的权利配置。这就定义了谁对以后有关问题的主要决策负责(或者拥有决策的权利),比如费用、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这对竞争性竞价过程、合同以及所支付报酬的基础具有很大意义。
- 基本招标单元——运输管理部门需要决定公交服务招标的最小单位,以及可以得到足够数量表述的因素。特定路线的标书仅是其中的一种方式。
- 标书的时间——运输管理部门同时必须决定标书的时间。他可以为所有公交服务提供单一竞争,或者可以选择采用滚动项目的方式,即每年有20%到 30%的城市交通运输网络重新招标。这就意味着想要成为公交车运营商的企业每年都有竞争的机会。同时,允许运输管理部门采取恰当的行为来阻止单一公交运营商相对于所有投标交通服务商的垄断。
- 合同的合同期——运输管理部门需要在开始竞争性招标过程之前决定合同的合同期。
合同分配的选择标准
运输管理部门必须决定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选择合同签订人的标准。这并不容易实行。存在许都可能性。两个概念上比较简单的问题是:
- 货币方法的价值——评价每个投标价值的主要标准是运输管理部门对其提交货币价值的接收程度。这就意味着交通管理部门不能将自己限定在所提供的服务水平,以及公交运营商提供公交服务所期望能到的报酬。它同时可以考虑相关要素,包括(但不限于):
- 足够满足要求,而不会中断运输管理部门和乘客(现有和潜在)的需求的投标者的能力(财务和运营);
- 投标人的目的或是提供公交服务的质量和能力的程度。
- 最优价格方法——选择过程独立的依赖于公交运营商预期的提供公交服务所有成本的报酬总和。要求报酬最少的投标人获胜。尽管存在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因素:
- 作为公交运营商的投标人先前有过不良记录;投
- 标人明显不具备足够的能满足要求,而不会中断运输管理部门和乘客(现有和潜在)的需求的能力(财务和运营);
- 用来提供公交服务的车辆不符合类型和质量要求。
同时参见
招标过程
招标文件
法律方面
管制框架
总成本区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