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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质量控制的自由准入方案 / 法律方面 / 监督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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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和执行
质量控制方式的执行或多或少的依赖于政府在城市公交运输部门中引入质量控制时所采用的法律机制。

强制性质量控制条款是直接以法律或规章的形式设定的,执行一般采用禁令或处罚(罚款、监禁或两者皆有)的方式。

禁令和处罚

  • 禁止开展任何类型的城市公交运输服务,除非潜在公交运营商正确投保,而且已经得到了有关车辆设备的证书。

  • 以下情况应对城市公交运输服务中所发现的车辆缺陷以及没有及时维修车辆的行为进行惩罚:缺陷导致了车辆无法符合有关维护和使用的质量要求;不属于原有的保险范围,不能在规定时间间隔或里程数内对车辆进行预防性的维护。

当通过牌照或许可的方式控制质量,执行问题必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类法律工具的可废止特性,他们可以临时延迟,也可以立即废止。此外,当涉及轻微违约,即并没有出现足以延迟或取消牌照或许可的重大过错时,从执行的角度来说,罚款的方式已经足够了。

同样,当采用合同的方式控制质量,可以通过提前终止合同或停止续签合同的方式来执行。同样,在这里,对于轻微的过失来说,罚款也已经足够了。实施这些罚款的数量和依据需要在合同中特别指出。

最后,必须注意的是,当通过发放牌照许可或合同(即便没有必要用法律或规章来说明公交运营商必须遵守的质量控制条款,从而强制其实施)的方式实行质量控制时,仍要有高于牌照、许可或合同的法律来提供:

  • 基本的主张,即任何没有牌照、许可或合同的城市公交运输服务提供商都是违法的,会受到监禁、罚款或者两者皆有的惩罚。

  • 负责设定这些强制性质量控制条款并执行这些条款的一方。

同时参见
法律方面
法律和规章制度
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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