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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线合同:净成本t / 制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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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需求
实施净成本路线合同的首要制度需求是两个主体——运输管理部门和公交车运营商,能够并愿意签订具有法律效率的约束合同,而后履行合同的条约和条件。

对于运输管理部门来说,这就意味着,是下面中的一种形式:

  • 市政府或法定公共运输管理部门——得到授权,可以在某一区域(合同标的)提供垄断性服务,并且可以向第三方授权。
  • 政府部门,法定公共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市政府——被明确授予管制或保证符合本地(合同标的)条件的公交服务供应的权力,包括限制先前公交车运营商进入特定市场。

在一个典型的净成本路线合同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功能主要有三方面,要求其履行下列行政和法律职能:

  • 必须拥有实施竞争性招标的专业能力,或者雇用有能力的咨询师代表自己组织招标,特别是在之前没有实行过任何公交车合同招标的情况下。
  • 必须是一个法人,拥有制定约束性协议,以自身名义接受、持有和支付资金的权利。
  • 必须拥有足够的权力、受过培训的员工和资源来监督并保证净成本路线合同条款的履行。

同时参见
作为执行者的管理部门
职员和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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