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需求
实施净成本区域合同的首要制度需求是两个主体——运输管理部门和公交车运营商,能够并愿意签订具有法律效率的约束合同,而后履行合同的条约和条件。
对于运输管理部门来说,这就意味着,特别是下面之一:
- 得到授权,可以在某一区域(合同标的)垄断性提供服务的市政府或法定公共运输管理部门,并且可以向第三方授权。
- 拥有权力管制或保证公交服务提供的政府部门,法定公共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市政府,符合本地(合同标的)条件,包括限制先前公交车运营商进入特定市场。
在一个典型的净成本区域合同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功能主要有三方面,要求其履行下列行政和法律职能:
- 必须拥有实施竞争性拍卖的专业能力,或者雇用有能力的咨询师代表自己组织拍卖,特别是在之前没有实行过公交车合同拍卖的情况下。
- 必须是一个法人,拥有制定约束性协议,以自身名义维护和支付基金的权利。
- 必须拥有足够的权威人士、受过培训的员工和资源来监督并保证净成本区域合约条款的履行。
同时参见
作为执行者的管理部门
职工和专家